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赵成德。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(二)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(三)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(四)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(五)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等级之日起未逾3年的;(六)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(七) 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