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资产管理,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1、开办资金;
2、政府资助;
3、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4、利息;
5、捐赠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,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